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2006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或有事项有关的下列信息:
预计负债。
预计负债的种类、形成原因以及经济利益流出不确定性的说明。
各类预计负债的期初、期末余额和本期变动情况。
与预计负债有关的预期补偿金额和本期已确认的预期补偿金额。
或有负债(不包括极小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或有负债)。
或有负债的种类及其形成原因,包括已贴现商业承兑汇票、未决诉讼、未决仲裁、对外提供担保等形成的或有负债。
经济利益流出不确定性的说明。
或有负债预计产生的财务影响,以及获得补偿的可能性;无法预计的,应当说明原因。
企业通常不应当披露或有资产。但或有资产很可能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应当披露其形成的原因、预计产生的财务影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