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2006年) 第三章 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2006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披露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或有事项有关的下列信息: 第十五条 在涉及未决诉讼、未决仲裁的情况下,按照本准则第十四条披露全部或部分信息预期对企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企业无须披露这些信息,但应当披露该未决诉讼、未决仲裁的性质,…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