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2006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股份支付交易对当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至少包括下列信息:

当期因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而确认的费用总额。

当期因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而确认的费用总额。

当期以股份支付换取的职工服务总额及其他方服务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