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2006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股份支付有关的下列信息:

当期授予、行权和失效的各项权益工具总额。

期末发行在外的股份期权或其他权益工具行权价格的范围和合同剩余期限。

当期行权的股份期权或其他权益工具以其行权日价格计算的加权平均价格。

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企业对性质相似的股份支付信息可以合并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