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2013年) 第四章 产品成本归集、分配和结转 第四十七条 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2013年) 第四十七条 第四章 产品成本归集、分配和结转 第四十七条 文化企业发生的有关成本项目费用,由某一成本核算对象负担的,应当直接计入成本核算对象成本;由几个成本核算对象共同负担的,应当选择人员比例、工时比例、材料耗用比例等合理的分配标准分配计入成本核算对象成本。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