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2013年) 第四章 产品成本归集、分配和结转 第三十八条 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2013年) 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产品成本归集、分配和结转 第三十八条 制造企业发出的材料成本,可以根据实物流转方式、管理要求、实物性质等实际情况,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等方法计算。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