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2013年) 第四章 产品成本归集、分配和结转 第三十七条 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2013年) 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产品成本归集、分配和结转 第三十七条 制造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联产品、副产品的工艺要求,选择系数分配法、实物量分配法、相对销售价格分配法等合理的方法分配联合生产成本。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