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2013年) 第三章 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2013年) 第三章 第三章 产品成本核算项目和范围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按照成本的经济用途和生产要素内容相结合的原则或者成本性态等设置成本项目。 第二十二条 制造企业一般设置直接材料、燃料和动力、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等成本项目。 第二十三条 农业企业一般设置直接材料、直接人工、机械作业费、其他直接费用、间接费用等成本项目。 第二十四条 批发零售企业一般设置进货成本、相关税费、采购费等成本项目。 第二十五条 建筑企业一般设置直接人工、直接材料、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等成本项目。建筑企业将部分工程分包的,还可以设置分包成本项目。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企业一般设置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借款费用等成本项目。 第二十七条 采矿企业一般设置直接材料、燃料和动力、直接人工、间接费用等成本项目。 第二十八条 交通运输企业一般设置营运费用、运输工具固定费用与非营运期间的费用等成本项目。 第二十九条 信息传输企业一般设置直接人工、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低值易耗品摊销、业务费、电路及网元租赁费等成本项目。 第三十条 软件及信息技术服务企业一般设置直接人工、外购软件与服务费、场地租赁费、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差旅费、培训费、转包成本、水电费、办公费等成本项目。 第三十一条 文化企业一般设置开发成本和制作成本等成本项目。 第三十二条 除本制度已明确规定的以外,其他行业企业应当比照以上类似行业的企业确定成本项目。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第二十一条至第三十二条规定确定产品成本核算项目,进行产品成本核算。企业内部管理有相关要求的,还可以按照现代企业多维度、多层次的成本管理要求,利用现代…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