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2014年) 第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2014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后90日内公开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环境信息;环境信息有新生成或者发生变更情形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自环境信息生成或者变更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