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2014年) 第十条

第十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或者当地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环境信息,同时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公告或者公开发行的信息专刊;

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信息公开服务、监督热线电话;

本单位的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开栏、信息亭、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场所或者设施;

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