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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专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2000年) 第一章

第一章 企业专利工作人员及机构

第五条 有条件的企业应配备专职专利工作人员,建立专门机构。其他企业可根据工作需要,明确承担专利工作的机构和专职或者兼职人员。 第六条 企业缺乏条件配备专利工作者,可以从社会中介机构聘请具有注册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任企业专利顾问,帮助企业开展专利工作。 第七条 企业要明确企业专利工作者、企业专利顾问的工作任务和职责,提供工作条件,保障他们应有的权利,支持他们参加专利以及其它相关业务的培训、交流等活动。 第八条 各级专利管理机关应对企业专利顾问及其执业活动予以业务指导。要适时组织企业专利工作者、企业专利顾问开展业务培训及业务交流等活动。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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