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专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2000年) 附则 企业专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2000年) 附则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专利局、国家经贸委、国家科委1994年颁布的《企业专利工作办法》(国专发管字〔1994〕第117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