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专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2000年) 总则 第三条 企业专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2000年) 第三条 总则 第三条 国务院专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宏观经济调控部门共同负责对企业专利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协调。 企业的专利状况指标及专利管理水平作为评价考核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技术创新工作业绩的重要依据。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