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专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2000年) 第五章 利益分配与奖励 第三十三条 企业专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2000年) 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利益分配与奖励 第三十三条 在依托产学研合作的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中,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专利完成人及专利实施的主要完成人,企业应支付与其实际贡献相当的报酬,可以用股权收益分配等符合国家政策的形式支付报酬。 企业可以在研究开发前订立的合同中约定研究开发完成后取得专利权及专利实施后,给予专利完成人的分配比例。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