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专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2000年) 第五章 利益分配与奖励 第三十二条 企业专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2000年) 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利益分配与奖励 第三十二条 职务专利发明人、设计人对企业关于其职务专利及实施效益的评价与利益分配、奖励持严重异议的,可以向企业所在地专利管理机关申诉和请求处理。申诉事实成立的,专利管理机关可以督促企业重新进行评价及分配、奖励,或者直接依法作出处理。企业对专利管理机关的处理决定应予履行。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