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专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2000年) 第二章 专利产权管理 第十六条 企业专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2000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专利产权管理 第十六条 企业对其专利或专利申请,应依法及时交纳年费或申请维持费,维持其有效。对拟在法定期限届满前放弃或终止的专利和专利申请,要予以论证确认并建立管理档案。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