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专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2000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需向国外申请专利的项目,企业应进行可行性论证。

企业建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时,外方以技术、设备、产品作投资的,企业应就所涉及的专利和相关技术领域进行专利检索和论证。

企业与外方签订涉及专利或将来可能涉及专利问题的涉外合同,应对专利事宜或可能涉及的专利事宜作明确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