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鉴证师注册管理办法(2008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初审机关应当自其受理价格鉴证师注册申请人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自收到初审机关初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予价格鉴证师注册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国家发展改革委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国家发展改革委作出准予价格鉴证师注册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发《价格鉴证师执业注册证书》,并将《价格鉴证师执业注册证书》送达价格鉴证师注册申请人。
国家发展改革委作出不予价格鉴证师注册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价格鉴证师注册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