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鉴证师注册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条

第十条 价格鉴证师注册有效期为3年。《价格鉴证师执业注册证书》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印制。持《价格鉴证师执业注册证书》者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有效期满前30天到注册初审机关申请办理再次注册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