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4年) 第三条

第三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变相提高价格,采用下列手段之一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抬高等级销售商品或者收取费用的;

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降低质量的;

偷工减料,短尺少秤,减少数量的;

变相提高价格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