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4年) 第三条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4年) 第三条 第三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变相提高价格,采用下列手段之一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抬高等级销售商品或者收取费用的; 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降低质量的; 偷工减料,短尺少秤,减少数量的; 变相提高价格的其他行为。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