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2004年) 第九条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2004年) 第九条 第九条 交由下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交办函。举报人来访或电话举报的,可以直接告知举报人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