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2004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的办结包括:

举报人在举报办理过程中对举报事项提起复议或者诉讼,有关机关没有做出不予受理决定或者裁定的;

举报人、被举报人达成协商解决协议并已执行完毕的;

举报人主动要求终止举报的;

被举报人已将多收价款退还举报人的;

应当视为办结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