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2001年) 第六条
第六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价格举报中心)办理价格举报的工作职责是:
受理举报人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以及上级机关交办和其他部门转办的价格举报件;
负责对受理的举报件提出拟办意见;
负责举报件的移送、转送;
按照规定承办价格举报件的调查或者处理;
负责价格举报件的督办;
负责价格举报信息管理,并进行分析研究;
向举报人宣传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
负责价格举报工作的其他有关事宜。
受理举报人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以及上级机关交办和其他部门转办的价格举报件;
负责对受理的举报件提出拟办意见;
负责举报件的移送、转送;
按照规定承办价格举报件的调查或者处理;
负责价格举报件的督办;
负责价格举报信息管理,并进行分析研究;
向举报人宣传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
负责价格举报工作的其他有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