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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2001年) 第五条

第五条 价格举报案件的检查处理,由受理举报的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

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受理的价格举报,可交办给下一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下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受理的价格举报,需要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处理的,应当报送上一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