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2014年) 第十一条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2014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物质奖励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凭奖励通知及有效身份证明到作出物质奖励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领取奖励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金。委托他人领取的,还应当出具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