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2001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对举报案件的罚没款按财政部《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86〕财预字第228号)文件规定,将罚没款上缴中央金库或地方金库。奖励给举报人的奖金,列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的部门预算。用于奖励的数额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罚没款数额和对举报人的奖励情况确定。同级财政部门按确定的预算将资金拨付给价格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