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价格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2001年) 第五条 价格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2001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奖励给举报人的奖金,按对举报案件的罚没款总额的百分之十以内掌握,但每个案件一般不超过两千元。 有特殊贡献的举报人的奖金,可以适当增加。 必要时,对无罚没款的举报案件,也可以酌情发给举报人一定的奖金。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