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2001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奖励给举报人的奖金,按对举报案件的罚没款总额的百分之十以内掌握,但每个案件一般不超过两千元。

有特殊贡献的举报人的奖金,可以适当增加。

必要时,对无罚没款的举报案件,也可以酌情发给举报人一定的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