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价格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2001年) 第二条 价格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2001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可以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价格违法行为。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