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十九条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计委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申请)》(略) 第二十八条 目录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