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有效期限为3年,有效期满前30天,价格评估人员应按规定到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机关重新申请办理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