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1年) 第八章 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1年) 第八章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处罚金额”包括没收违法所得金额和罚款金额;“以上”、“以下”“以内”均包括本数。第六十五条对国家行政机关违反规定收费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参照本规定…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检〔1998〕1826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六十三条 目录 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