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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行政处罚案件网上办理指导意见(2014年) 第四章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适用简易程序办理的案件结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和证据材料上传至执法信息平台。 第三十三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在开通使用执法信息平台时,可以依照《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内部职责分工,对网上办案的流程、各子系统的功能作出调整。 第三十四条 价格行政处罚案件的文书制作和案卷管理,依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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