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1995年) 第五条 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1995年) 第五条 第五条 仲裁委员会变更住所、组成人员,应当在变更后的10日内向登记机关备案,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与变更事项有关的文件。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