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6年) 第四条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6年) 第四条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机构可以申请代理记账资格: 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