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代理记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应当办理注销手续,收回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予以公告:

代理记账机构依法终止的;

代理记账资格被依法撤销或撤回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