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1990年) 第六章 火源管理 第四十七条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1990年) 第四十七条 第六章 火源管理 第四十七条 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库房外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证,经仓库或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动火证应当注明动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内容。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