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1990年) 第六章 火源管理 第四十六条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1990年) 第四十六条 第六章 火源管理 第四十六条 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进入甲、乙类物品库区的人员,必须登记,并交出携带的火种。 第六章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