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2016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三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引用法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