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2016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引用法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