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章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审批 第十五条 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审批 第十五条 国家对从事特定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单位有明确规定的,由国家指定的实验室开展有关实验活动。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