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取得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的三级、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申请开展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实验活动是以依法从事检测检验、诊断、科学研究、教学、菌(毒)种保藏、生物制品生产等为目的;
实验室的生物安全防护级别应当与其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相适应;
实验室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实验活动相适应的人员、设备等;
实验室应当根据《名录》,对拟从事实验活动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危害性进行评估,并制定切实可行的生物安全防护措施、意外事故应急预案及标准操作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