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章 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章 第二章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的审批 第五条 三级、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必须取得卫生部颁发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 第六条 三级、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申请《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七条 申请《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第八条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审批程序: 第九条 取得《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的三级、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软件、硬件系统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当按照程序报卫生部进行评价和审批。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