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附件1.doc

《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附件2.doc

《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附件3.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