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有关附件由卫生部统一印制。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