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实验室申请对科研项目进行生物安全审查,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科研项目生物安全审查表;

科研项目申报书及技术资料;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或者实验室备案证明文件复印件;

拟使用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危害性评估报告、生物安全防护方案、实验内容及相应标准操作程序(SOP)、意外事故应急预案、暴露及暴露后监测和处理方案等。

实验室人员名单,实验室人员取得的生物安全岗位培训证书及所在单位颁发的上岗证书;

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在收到专家评审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科研项目立项后所从事的实验活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