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章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审批 第十八条 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审批 第十八条 实验室申报或者接受与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有关的科研项目,应当符合科研需要和生物安全要求,具有相应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申报或者接受国家或部委级科研项目前,应当向卫生部申请生物安全审查;申报或者接受省级以下科研项目前,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生物安全审查。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