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管理办法(2009年) 第四条

第四条 保藏机构以外的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保藏菌(毒)种或样本。

必要时,卫生部可以根据疾病控制和科研、教学、生产的需要,指定特定机构从事保藏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