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保藏机构保藏的菌(毒)种或样本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销毁:
国家规定必须销毁的;
有证据表明保藏物已丧失生物活性或被污染已不适于继续使用的;
保藏机构认为无继续保存价值且经送保藏单位同意的。
销毁的菌(毒)种或样本属于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应当经卫生部批准;销毁其他高致病性菌(毒)种或样本,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销毁第三、四类菌(毒)种或样本的,应当经保藏机构负责人批准。
国家规定必须销毁的;
有证据表明保藏物已丧失生物活性或被污染已不适于继续使用的;
保藏机构认为无继续保存价值且经送保藏单位同意的。
销毁的菌(毒)种或样本属于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应当经卫生部批准;销毁其他高致病性菌(毒)种或样本,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销毁第三、四类菌(毒)种或样本的,应当经保藏机构负责人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