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管理办法(2009年) 第四章 保藏活动 第二十一条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保藏活动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从事实验活动,使用涉及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菌(毒)种或样本,应当经卫生部批准;使用其他高致病性菌(毒)种或样本,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第三、四类菌(毒)种或样本,应当经实验室所在法人机构批准。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