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章 市场准入 第十八条 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八条 第二章 市场准入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开展电话销售业务,销售区域应当符合保险公司的经营区域。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代理机构开展电话销售业务,销售区域应同时符合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机构的经营区域。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